需用土地人協議取得之土地,其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未能協議取得者,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徵收。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如果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土地,但無法協議取得地上的私有土地改良物,那麼需用土地人可以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的規定申請徵收。換言之,如果雙方無法就土地改良物達成協議,需用土地人仍然可以申請徵收該土地。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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