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然而,如果有特殊情形,則不需要通知。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的時間可以是在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或舉辦區段徵收公聽會時。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的書面通知應該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通知陳述意見的期限,從通知書送達次日起,不得少於7天;如果已經併入協議會議的通知,則從最後一次會議之日起,不得少於7天。 2. 所有權人以口頭方式陳述意見時,需用土地人應該以書面形式記錄,經所有權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蓋章;如果所有權人拒絕簽名或蓋章,需用土地人應記明原因。如果所有權人對記錄有異議,需用土地人應該進行更正。 3. 需用土地人應以書面方式回應和處理所有權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陳述的意見;在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應該一併提交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和相關回應、處理的書面資料,並按照順序整理意見和回應、處理情況,詳細填寫在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和相關回應處理情況的表格中。 參考資料: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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