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如下: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由於公共安全的緊急需求而無法和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需用土地人應在申請徵收前,向事業計畫的主管機關提交進行徵收的理由,並說明相關事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資料: 1. 規定來自《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2. 最高行政法院第103年度行政訴訟判決字第333號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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