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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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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如下: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由於公共安全的緊急需求而無法和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需用土地人應在申請徵收前,向事業計畫的主管機關提交進行徵收的理由,並說明相關事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資料: 1. 規定來自《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2. 最高行政法院第103年度行政訴訟判決字第333號判決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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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