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其程式不合經命補正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正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辦理協議價購程序後,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後,應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如果徵收計畫書的程式不符合要求,需用土地人應在六個月內補正完竣。如果在屆期內未能完成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需用土地人應重新進行協議價購程序,然後再次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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