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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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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標示辦理公告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如果一宗土地僅部分被徵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徵收前應該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進行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的土地標示進行公告徵收的程序。這條法規保證了徵收程序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例如,如果一塊土地中的某部分符合徵收條件,主管機關應該讓登記機關對這部分土地進行分割測量登記,然後在公告徵收時只提及這部分土地,而不是整個土地。

相關函釋 1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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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