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標示辦理公告徵收。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如果一宗土地僅部分被徵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徵收前應該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進行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的土地標示進行公告徵收的程序。這條法規保證了徵收程序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例如,如果一塊土地中的某部分符合徵收條件,主管機關應該讓登記機關對這部分土地進行分割測量登記,然後在公告徵收時只提及這部分土地,而不是整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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