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圖,應繪明土地使用配置情形或其使用位置,並應加註圖例。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根據本條例第19條的規定,需用土地人在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需要支付補償費用,並將其繳交給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代為轉發。 參考資料: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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