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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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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徵收機關及文號。 四、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 五、公告期間。 六、得提出異議行政救濟之期限。 七、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 八、得申請一併徵收之要件及期限。 九、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2. 2.徵收農作改良物或未經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其公告應載明應受補償人之姓名、住所
  3. 3.第一項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公布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徵收的公告應該包含以下事項:需用土地人的名稱、興辦事業的種類、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徵收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的費用、公告的期間、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的期限、公告徵收後的禁止事項、可以一併徵收的要件及期限、其他根據規定應該公告的事項。 對於徵收農作改良物或未經登記的建築改良物,公告應載明應受補償人的姓名和住所。 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並在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公告處所和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在地公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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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