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稱「零星夾雜」指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夾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面積不超過0.25公頃,且累計不得超過興辦事業計畫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但因興辦事業計畫完整需要,其面積或比例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2.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亦規定,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稱「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指建設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後,針對計畫之政策方向、總量管制、合理性及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無可替代性等事項進行審查認定為重大建設,並循程序報經行政院核定的建設計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