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外原則不得徵收,僅國防、交通、水利、輸電線路或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例外。
Q · 特定農業區的農地會被政府徵收嗎?
原則不會,僅四種例外才能徵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原則不得徵收。例外僅限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輸電線路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此外本條要求需用土地人應儘量避免耕地,並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徵收私人農地是最後手段。
如果你家是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這條給了你一句幾乎像護身符的話:原則上不得徵收。第3條之1第4項白紙黑字寫著,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了零星夾雜難以避免的,不能徵收。例外只有四種: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的輸電線路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除此之外,政府想徵你這塊特定農業區農地,門是關著的。同時這條還要求需用土地人要儘量避開耕地、優先用沒在使用的公有地或國營事業土地。換句話說,徵收私人農地是最後手段,不是第一選擇。知道這個順位,你就知道對方有沒有跳過該先用的公有地。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為農地徵收限制規範,課予需用土地人三層義務:勘選用地應儘量避免耕地、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並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設下原則不得徵收的紅線,僅保留國防、交通、水利、輸電線路與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四種但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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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會。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徵收,除非是零星夾雜難以避免,或落入四種例外:國防、交通、水利、公用事業輸電線路所必須,或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內行人提示:先去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是不是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這張紙是你主張不得徵收的第一份證據。
第3條之1要求需用土地人應儘量避免耕地,並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的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你可以在公聽會或陳述意見時,要求對方說明附近有沒有可替代的閒置公有地、為何不用。內行人提示:地方上常有閒置的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指出具體替代地點,比空泛主張『不該徵我』有力得多。
差很大。第3條之1的不得徵收保護傘只罩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的農地沒有這層強保護。內行人提示:同樣是種田的地,使用分區不同,法律待遇天差地遠,務必先確認分區再決定抗爭策略,否則可能誤判自己的籌碼。
原則不得徵收,除非屬零星夾雜,或落入國防、交通、水利、輸電線路、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四種例外。
規範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的義務:避免耕地、優先用公有地,並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設原則不得徵收的保護。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受最高度保護的農地分區,是國家糧食安全的最後底線,享原則不得徵收的待遇。
農地夾在大片徵收範圍正中央僅剩零星一小塊,技術上難以排除,屬可徵收的例外情形。
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是否特定農業區,是的話主張原則不得徵收,並指出可替代的閒置公有地。
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上面載明使用分區與編定地目。
在徵收公告期間(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續走訴願、行政訴訟。
在公聽會或陳述意見時要求需用土地人說明附近有無可替代閒置公有地,並具體指出地點,舉證未盡優先義務。
不得徵收保護傘只罩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農地無此強保護,符合第3條公益事業即可徵收。
| 比較面向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一般農業區農地 |
|---|---|---|
| 保護強度 | 原則不得徵收(強保護傘) | 得依法徵收,無不得徵收保護 |
| 徵收例外 | 限國防、交通、水利、輸電線路或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 | 符合第3條公益事業即可 |
| 需用土地人義務 | 須證明落入但書例外+優先用公有地 | 仍須儘量避免耕地、優先用公有地 |
| 抗爭籌碼 | 可直接主張原則不得徵收,舉證責任翻轉給政府 | 主要爭執公益性、必要性與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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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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