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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段徵收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轄區者,其區段徵收業務由各行政轄區分別辦理。必要時,得經協商後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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