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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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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有關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認定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有關機關進行的。具體而言,當需要對土地徵收進行評定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共同進行評定程序。例如,當徵收土地的範圍牽涉到環保、衛生等方面的問題時,會有相關環保機關或衛生機關參與評定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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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有關機關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