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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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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後,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遷移費;原准之該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案,依法定程序報請廢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當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後,若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要求取回並自行遷移,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遷移費用。而對於原本核准的土地改良物徵收案,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報請廢除。 參考資料: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在土地改良物徵收後,若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內要求取回並自行遷移,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發給遷移費。另外,對於原本核准的土地改良物徵收案,則要按照法定程序報請廢除。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確保徵收程序的合法性。 範例: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地方政府核准了一個土地改良物徵收案,並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出徵收通知。然而,在公告期間內,該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取回土地並自行遷移,這時該地方政府就需要根據法規給予遷移費用,並在一定時間內處理相關手續。另外,若該土地改良物徵收案存在問題,例如程序不合法等情形,該地方政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報請廢除該徵收案。

  • 改良物名詞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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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後,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由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