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的規定,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包括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已辦理完畢繼承登記的繼承人以及尚未辦理完成繼承登記的全體繼承人。而如果一併徵收的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是共有財產,則各共有人可以分別申請其應有的部分。 範例:如果某土地在徵收過程中已經被徵收,而原所有權人後來去世並辦理了繼承登記,那麼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繼承登記後的登記名義人可以申請一併徵收該土地的殘餘部分。 資料來源:《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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