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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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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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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八條
規定得申請就殘餘土地或建築
改良物
一併
徵收
之
所有權
人,為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
繼承
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
繼承人
。
前項一併徵收之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
分別共有
者,各共有人得就其
應有部分
申請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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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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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56-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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