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規定,如果申請進行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如果符合規定,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如果不符合規定,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如果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的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則可以免實地勘查,直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在實地勘查時,如果申請人有不同意見,應在勘查紀錄中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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