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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時,得就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殘餘部分,同時申請收回。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土地管理機關得予拒絕。
  2.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除依前項規定,與被徵收之土地同時申請收回外,不得單獨申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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