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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與需用土地人就一併徵收案會勘後之意見不一時之處理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與需用土地人就一併徵收案會勘後之意見不一時之處理

要旨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與需用土地人就一併徵收案會勘後之意見不一時之處理

內容

按「依本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合於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所明定,是本案仍應由貴府依事實認定予以作成勘查紀錄,至意見不一部分,則於勘查紀錄記明,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時,供作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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