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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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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得視需用土地人分別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或縣(市)有,並由其指定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未登記土地可以被視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的土地,並由需用土地人指定管理機關。這表示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如果尚未進行登記,可以根據徵收情況由需用土地人選擇將其登記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政府土地或縣(市)政府土地,並委托相應政府機關進行管理。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則需要參考所提供的參考法條以獲取更詳細的內容。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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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得視需用土地人分別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或縣(市)有,並由其指定管理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