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得視需用土地人分別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或縣(市)有,並由其指定管理機關。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未登記土地可以被視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的土地,並由需用土地人指定管理機關。這表示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如果尚未進行登記,可以根據徵收情況由需用土地人選擇將其登記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政府土地或縣(市)政府土地,並委托相應政府機關進行管理。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則需要參考所提供的參考法條以獲取更詳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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