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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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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死亡,為其全體繼承人。但任一繼承人得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請求之。
  2. 2.前項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原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請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7-1條,該條款共有兩項。第一項規定,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2項的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是原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是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由其全體繼承人代為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然而,任何一個繼承人都有權利根據利益為全體繼承人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根據法律資料,我們可以提供以下相關範例: 根據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後,因計劃變更,主動報奉撤銷徵收者,可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這是一個與撤銷徵收相關的例子。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根據此法條為了其利益請求撤銷徵收。 根據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未在一定期限內繳回徵收價額,視為放棄收回,則土地所有權不得再行行使。這是一個與廢止徵收相關的例子。

  • 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分別共有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5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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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7-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原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