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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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撤銷/廢止徵收(1)原則
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ruby10820
a month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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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廢止徵收(2)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
1、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或廢止徵收相關規定之情形,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2、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
(1)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
(2)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3、「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1)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
(2)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ruby1082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撤銷/廢止徵收(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申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或廢止徵收相關規定之情形,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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