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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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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撤銷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2. 2.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3. 3.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4. 4.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5. 5.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讓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益目的落空、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時,主動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Q · 地被徵收後一直沒蓋東西,我能要求撤銷徵收嗎?

可以,符合第49條情形時你可主動請求撤銷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二項,已徵收土地若有第49條各款公益落空情形(如逾期未依計畫使用、原計畫已廢止),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縣市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相關機關審查,不服處理結果者須於函復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再不服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白話解讀

你家的地被政府徵收了,當初說要蓋公園、開馬路、做產業園區。十年過去,那塊地長滿雜草,承諾的建設連影子都沒有。多數人到這裡就摸摸鼻子認了,覺得地既然被徵收就永遠回不來。錯。第50條給你一條回頭路:當徵收的公益目的落空(符合第49條列的情形,例如逾期未依計畫使用、原計畫已廢止),需用土地人(當初要走你地的那個機關)本來就該主動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但他們常常裝沒看到。這條的關鍵在第二項:他們不申請,你這個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己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請求,逼整套審查程序啟動。不服還能逐級往上請求中央、最後提行政救濟。你不是只能等政府良心發現,你手上有發動權。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為撤銷與廢止徵收的程序規範,建立雙軌發動機制:原則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例外於公益目的落空且需用土地人怠於申請時,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獨立的請求權,並設計縣市初審、中央覆審、行政救濟的逐級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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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被徵收幾十年都沒動工,我真的能要回來嗎?

有機會,但要先卡進要件。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列了撤銷或廢止徵收的情形,例如徵收後逾期未依計畫使用、原核准計畫廢止等。符合的話,依第50條第二項你可以自己向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不必等需用土地人發動。撤銷徵收後土地直接回到你名下,跟第9條出錢買回的收回權是兩回事。

Q2縣市政府回我不合規定,這樣就沒救了嗎?

沒到終點。依第50條第四項,你對縣市主管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在函復送達起30天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由中央重新審認;中央仍認定不合規定,你還能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這個30天從送達那天起算,不是從你看到那天。

Q3土地被徵收幾十年沒用能要回來嗎?

符合第49條公益落空情形時,依第50條可請求撤銷徵收,撤銷後土地回復,不是永遠回不來。

Q4撤銷徵收是什麼意思?

徵收處分因公益目的落空而失效,土地回復原狀,與仍須出價買回的收回權不同。

Q5什麼情況算公益目的落空?

依第49條,例如徵收後逾期未依核准計畫使用、原核准計畫已廢止或變更用途等。

Q6第50條的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權是什麼?

需用土地人怠於申請撤銷時,原所有權人得獨立向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啟動撤銷審查的權利。

Q7撤銷徵收要怎麼申請?

調徵收計畫 → 比對第49條要件 → 確認需用土地人未申請 → 向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請求 → 不服30日內向中央請求。

Q8向縣市政府請求撤銷後流程怎麼走?

縣市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相關機關審查,合規定者轉由需用土地人申請,不合規定者函復你。

Q9怎麼證明我的地符合撤銷要件?

調閱原徵收計畫書與公告,比對使用期限與實際使用狀態、原計畫是否廢止或變更。

Q10撤銷徵收要花多少錢?

請求程序本身無高額規費,但撤銷後補償費繳回與他項權利處理另依第51、52條,行政訴訟另計裁判費。

Q11撤銷徵收 vs 收回權哪個有利?

撤銷徵收地因撤銷而回復;收回權須出原補償價額買回。要件與金錢負擔不同,先確認自己走哪條。

Q12撤銷徵收 vs 一般行政處分撤銷差在哪?

第50條是徵收領域的特別程序,設有原所有權人發動權與30日逐級請求期限,比一般撤銷更具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BauGB § 102(Rückenteignung,徵收目的落空時的回復請求權,屬回復類機制非完全等同撤銷)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art. L421-1(droit de rétrocession,徵收後未依宣告目的使用得請求返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撤銷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需用土地人未申請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符合前項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其未符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之,經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符合規定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13 修正)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區分,酌作文字修正。原第一項但書,移列為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並將「收受申請」修正為「收受請求」。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應於相當期限內為之,以免延宕過久,增加行政作業困擾,爰於第四項明定申請期限。   四、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結果,應先依第四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俟中央主管機關核處後,如有不服,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免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結果,既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又提起行政救濟,造成行政處理作業及行政救濟案件審理上之困難。   五、為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如有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情形,而需用土地人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後續處理方式,爰增訂第五項。

(089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13 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區分,酌作文字修正。原第一項但書,移列為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並將「收受申請」修正為「收受請求」。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應於相當期限內為之,以免延宕過久,增加行政作業困擾,爰於第四項明定申請期限。   四、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結果,應先依第四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俟中央主管機關核處後,如有不服,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免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結果,既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又提起行政救濟,造成行政處理作業及行政救濟案件審理上之困難。   五、為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如有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情形,而需用土地人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後續處理方式,爰增訂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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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