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徵收之土地嗣因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等原因,致無法維持原標示或位置者,其辦理標售土地所坐落之原徵收地號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原徵收的土地因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等原因而無法維持原本的標示或位置時,辦理標售土地所在位置的原徵收地的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這個規定確保了原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能夠在土地標售時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以維護他們的權益。這意味著如果土地被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後,原有的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以優先購買這塊土地,以保持他們原本的權益。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塊土地在徵收後被分割成兩塊。根據這個條款,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將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在這兩塊被標售的土地中優先選擇購買其中一塊或兩塊土地,以維持他們的權益。這樣做可以確保原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不會因為土地的分割而喪失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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