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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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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之土地因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等原因,致無法維持原標示或位置者,其辦理標售土地所坐落之原徵收地號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原徵收的土地因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等原因而無法維持原本的標示或位置時,辦理標售土地所在位置的原徵收地的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這個規定確保了原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能夠在土地標售時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以維護他們的權益。這意味著如果土地被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後,原有的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以優先購買這塊土地,以保持他們原本的權益。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塊土地在徵收後被分割成兩塊。根據這個條款,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將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在這兩塊被標售的土地中優先選擇購買其中一塊或兩塊土地,以維持他們的權益。這樣做可以確保原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不會因為土地的分割而喪失他們的權益。

  • 徵收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優先購買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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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原徵收之土地嗣因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等原因,致無法維持原標示或位置者,其辦理標售土地所坐落之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