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了土地徵收標售時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的優先購買權的相關規定。 1. 根據本條例第59條規定辦理標售時,標售公告應載明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願意行使該權利的人應在拍賣結束後十日內,提出保證金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標售機關申請。 - 範例:標售公告中載明原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時,A先生在拍賣結束後十日內提出保證金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標售機關申請行使優先購買權。 2. 根據前項規定,在期限內申請優先購買權的人,應由標售機關依據主管機關提供的資料及申請人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 - 範例:標售機關依據主管機關提供的資料及申請人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對申請人的優先購買申請進行審查。 3. 對於同一標案土地的優先購買申請,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申請,應在接到標售機關通知後十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優先購買權範圍的協議書。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各優先購買權人的購買持分及應繳價款由標售機關根據被徵收土地面積進行比例計算。 - 範例:在同一標案土地的優先購買申請中,A先生和B先生在接到標售機關通知後十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優先購買權利範圍的協議書。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標售機關根據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出A先生和B先生的購買持分及應繳價款。 4. 如果被徵收土地的原所有權人有兩個以上的繼承人申請優先購買,除非有協議,否則根據繼承人數平均計算購買持分。 - 範例:被徵收土地的原所有權人有三位繼承人,他們之間沒有達成協議,標售機關將根據各繼承人數平均計算他們的購買持分。 5. 第一項的保證金與標售案公告中所訂的投標保證金相同。收取、退還或沒收保證金的情形由標售機關在標售公告文件中規定。 - 範例:標售案的標售公告中規定了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和相關情形,標售機關根據規定收取、退還或沒收保證金。 根據以上的資料和相關法規,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了土地徵收標售時土地所有權人的優先購買權的程序和相關規定,包括公告中載明優先購買權的權利、申請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同一標案土地多人申請優先購買的處理方式、被徵收土地的原所有權人繼承人申請優先購買的計算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退還或沒收等。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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