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領補償費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根據法規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辦法第9條的規定,未受領補償費的利息應該在請求領取或取回時,由保管處依照台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的利率計算給付。這意味著,當受領權人請求領取或取回未受領補償費時,保管處應根據當時台灣銀行活期存款的利率來計算利息並付給受領權人。這保證了未受領補償費的利息能夠按照市場利率的水平進行計算和支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