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0.26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1. 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2. 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 一、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 二、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 五、遷移費。
3開分頁 ›
本辦法所稱保管處所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國庫經辦行。
4開分頁 ›
  1. 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管之物為土地債券者,逕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留存之印鑑應為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
5開分頁 ›
  1. 未受領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之作業程序: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繕造保管清冊,除留存外,應分送保管處所及需用土地人各一份。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保管清冊之總金額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將該總金額存入專戶,其為土地債券者,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存入專戶。保管處所對於存入專戶之債券,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清理到期之債券,將其本息轉換成現金轉存,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存入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保管原因及事實。 (三)保管款之名稱、種類及數量。 (四)保管專戶名稱。 (五)保管處所名稱及住址。 (六)保管日期及保管字號。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八)逾期未領之法律效果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通知送達之日填載於其留存之保管清冊,自該日起算,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3. 前項應歸屬國庫之補償款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清理並辦理繳庫手績。
6開分頁 ›
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 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 五、通知送達之日期。
7開分頁 ›
應受補償人請求領取未受領補償費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保管處所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領取。
8開分頁 ›
  1. 未受領補償費不得移用。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得取回未受領補償費: 一、保管出於錯誤者。 二、保管之原因已消滅者。 三、應受補償人同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取回者。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未受領補償費,應敘明原因及原保管字號並填具領款單,經保管處所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取回。
9開分頁 ›
未受領補償費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0.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