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補償人請求領取未受領補償費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保管處所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領取。
根據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7條,當應受補償人請求領取未受領補償費時,必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必須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核,確保文件無誤後,應受補償人填寫領款單,交給保管處以完成領款程序。保管處在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後,無誤的話就可以准予領取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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