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 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 五、通知送達之日期。
根據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6條,保管清冊應記載以下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保管清冊需明確記載徵收的工程名稱以及相關土地的標示,以方便識別土地徵收的範圍。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保管清冊需詳細記載應受補償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住所,如果有代理人則需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 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保管清冊需要記錄存入專戶的現金或債券的金額。 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保管清冊需記載任何與此土地相關的其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這些資訊可以幫助了解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權益的約束。 五、通知送達之日期:保管清冊需記錄通知送達給應受補償人的日期。這是確保應受補償人能夠及時得知有關補償費的通知的重要日期。 參考資料: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