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之規定,未受領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的作業程序如下: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繕造保管清冊,分送保管處所及需用土地人各一份。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將補償費總金額存入專戶。如果是土地債券,則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存入專戶。保管處所應定期清理到期債券,將本息轉換成現金轉存,并通知主管機關。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存入專戶後,應立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通知內容應包括應受補償人的姓名、住所、保管原因及事實、保管款的名稱、種類和數量、保管專戶的名稱、保管處所的名稱和住址、保管日期和保管字號、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以及逾期未領取的法律效果。 4.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保管清冊上填載通知送達的日期,自該日起計算,超過十五年未領取的補償費將歸屬國庫。 5.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清理並辦理繳庫手續,將應歸屬國庫的補償款項轉入國庫。 以上資料根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13條和「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之規定為依據,資料時間為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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