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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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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2. 2.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 一、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 二、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 五、遷移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2條的釋義,未受領補償費指的是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尚未領取的徵收補償費。根據該辦法第2條的第二項,未受領補償費的範圍包括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土地改良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和遷移費。 作為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此外,根據該法條的第3項規定,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包括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土地改良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和遷移費等項目。該法條規定了未受領補償費應該如何保管和處理的相關程序和措施。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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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