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2條的釋義,未受領補償費指的是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尚未領取的徵收補償費。根據該辦法第2條的第二項,未受領補償費的範圍包括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土地改良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和遷移費。 作為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此外,根據該法條的第3項規定,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包括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土地改良費、營業損失補償費和遷移費等項目。該法條規定了未受領補償費應該如何保管和處理的相關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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