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招標機關應於設定地上權得標人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契約書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土地的坐落及面積、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土地的使用限制、地上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的限制、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地租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地租調整方式、地上權消滅後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違約事項及罰則、以及特約事項等。 2.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設定地上權土地的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為準。如果土地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與公告招標面積不符,仍應以原標地上權金額計算權利金,得標人不得要求退補。 3. 根據該條的第三項規定,地上權設定契約簽訂後,得標人應與招標機關一起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地上權設定登記完成後,招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如果得標人要求鑑界,招標機關應和得標人一起辦理。 4. 根據該條的第四項規定,辦理登記、公證、鑑界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負擔應約定由得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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