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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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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或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租賃或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已繳交之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一、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約定繳交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二、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原因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5條,租賃或地上權契約書應詳細載明租賃或地上權的存續期間。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可以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且已繳交的租金或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1.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約定繳交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的總額。 2.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3.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給他人建築使用。 4. 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的原因發生。 參考資料: -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5條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8號判決: 本案中,被上訴人積欠地上權金額多年,達到契約規定的總額,原告依法終止了租約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4號判決: 本案中,承租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地上權人終止了租約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撤銷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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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15 條規定:「租賃或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租賃或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已繳交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