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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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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的內容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6項制定的。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區段徵收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對土地進行全部徵收,然後重新規劃、整體開發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在進行區段徵收時,需要事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評估和核准作為事前監督的程序。這條辦法的制定是基於土地徵收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則,並且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內給予合理的補償。該辦法的相關資料可以在最新的土地徵收條例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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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