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的內容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6項制定的。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區段徵收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對土地進行全部徵收,然後重新規劃、整體開發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在進行區段徵收時,需要事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評估和核准作為事前監督的程序。這條辦法的制定是基於土地徵收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則,並且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內給予合理的補償。該辦法的相關資料可以在最新的土地徵收條例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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