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區段徵收是政府將整片土地全部收回重劃、再以現金或抵價地補償地主的徵收方式,發動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六款事由之一。
Q · 我的地被劃進區段徵收,可以拒絕嗎?
不能拒絕,但可在程序中爭執必要性與補償
區段徵收是公權力強制處分,只要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六款事由之一並經核定,地主無法單純拒絕。但可在計畫公開展覽、聽證階段以書面表達意見,並於補償方案公告前選擇領現金或依第40條申請抵價地;對核定不服可於救濟期間提訴願。真正能翻案的多半是程序瑕疵,而非事業必要性本身。
一般徵收是政府指名你那一筆地,跟你買走。區段徵收完全不同:它把你連同整片社區的土地全部劃進來,重新規劃、重新分配,然後給你兩個選擇,領一筆現金,或領回一塊面積比較小但通常更值錢的「抵價地」。這條就是政府能啟動這種「整片重洗」的六種情形,新都市開發、舊市區更新、農業區變建地、非都市土地開發都在內。最致命的細節藏在第二項:符合條件的開發,政府可以先徵收,再於一年內補發布都市計畫。也就是說,你的地可能在都市計畫定案前就先被收走了。看懂這條,你才知道一張開發藍圖貼出來的時候,自己站在哪一格。
區段徵收指政府基於新設都市、舊市區更新、農地變更等法定事由,將一整片土地全部徵收後重新規劃分配,再以現金或抵價地補償原地主的土地取得方式,性質為「整片重劃」而非單筆買賣,與一般徵收的逐筆收購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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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徵收是政府單獨收你某一筆地、發補償金。區段徵收是把一整片地全部收進來重新規劃分配,你可以選擇領現金,或依本條例第40條申請領回抵價地。抵價地通常位在規劃後的精華區,長期價值往往高於現金補償,但要會挑區位,選錯位置的抵價地反而不如領現金。
可以。本條第二項規定,符合第一到三款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在公告期滿後一年內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還明文排除都市計畫法第52條的限制。這代表你可能在看到完整都市計畫前就被徵收,所以計畫核定階段的聽證意見表達特別關鍵,事後再爭幾乎無力回天。
區段徵收是公權力的強制處分,符合法定事由並經核定後,你無法單純拒絕,但可以在程序中爭執必要性、補償合理性,並於救濟期間提訴願、行政訴訟。單打獨鬥不如串連同範圍地主集體陳述意見,程序正義是實務上最常翻案的切入點。
政府將整片土地收回重劃、再分配的徵收方式,補償可選現金或抵價地,與一般徵收逐筆收購不同。
一般徵收逐筆收購給現金,區段徵收整片重劃、補償可選抵價地,整套邏輯是打散重組而非買賣。
以被徵收地價折算成重劃後建地發還,面積較小但區位通常較佳,是區段徵收特有的補償形式。
新設都市開發、舊市區更新、農業/保護區變更建地、非都市土地開發、農村社區更新等六款之一。
先確認地號是否在範圍圖內,把握公開展覽與聽證書面表意,補償公告前試算抵價地區位,不服即提訴願。
算清楚抵價地預定區位價值,精華區抵價地長期常勝過現金,區位差則領現金較實在。
於公告期滿後法定救濟期間(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逾期難以翻案。
檢視公聽會、聽證、資訊公開是否完整辦理,程序瑕疵是實務上最常被撤銷的破口。
視區位而定:精華區用區段徵收抵價地可分享開發增值,偏遠地一般徵收領現金較單純。
| 比較面向 | 一般徵收 | 區段徵收 |
|---|---|---|
| 取得方式 | 逐筆指名收購 | 整片收回重劃分配 |
| 補償形式 | 現金補償為主 | 可選現金或抵價地 |
| 與都市計畫關係 | 計畫定後徵收 | 符合條件可先徵收後發布計畫 |
| 地主後續處境 | 離開原地 | 可能領回重劃後抵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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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不相連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範圍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並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區段徵收係對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為全部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與前條規定之一般徵收不同,爰明定得為區段徵收之地區與事業。 二、為利區段徵收之開發,爰於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得先區段徵收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用地編定之變更;並於第五項規定不相連地區,得合併辦理區段徵收。 三、由於區段徵收作業過程繁雜,爰於第六項規定其作業處理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一、區段徵收係對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為全部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與前條規定之一般徵收不同,爰明定得為區段徵收之地區與事業。 二、為利區段徵收之開發,爰於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得先區段徵收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用地編定之變更;並於第五項規定不相連地區,得合併辦理區段徵收。 三、由於區段徵收作業過程繁雜,爰於第六項規定其作業處理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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