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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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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3. 3.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4. 4.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5. 5.不相連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範圍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並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6. 6.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區段徵收是政府將整片土地全部收回重劃、再以現金或抵價地補償地主的徵收方式,發動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六款事由之一。

Q · 我的地被劃進區段徵收,可以拒絕嗎?

不能拒絕,但可在程序中爭執必要性與補償

區段徵收是公權力強制處分,只要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六款事由之一並經核定,地主無法單純拒絕。但可在計畫公開展覽、聽證階段以書面表達意見,並於補償方案公告前選擇領現金或依第40條申請抵價地;對核定不服可於救濟期間提訴願。真正能翻案的多半是程序瑕疵,而非事業必要性本身。

白話解讀

一般徵收是政府指名你那一筆地,跟你買走。區段徵收完全不同:它把你連同整片社區的土地全部劃進來,重新規劃、重新分配,然後給你兩個選擇,領一筆現金,或領回一塊面積比較小但通常更值錢的「抵價地」。這條就是政府能啟動這種「整片重洗」的六種情形,新都市開發、舊市區更新、農業區變建地、非都市土地開發都在內。最致命的細節藏在第二項:符合條件的開發,政府可以先徵收,再於一年內補發布都市計畫。也就是說,你的地可能在都市計畫定案前就先被收走了。看懂這條,你才知道一張開發藍圖貼出來的時候,自己站在哪一格。

法律定性

區段徵收指政府基於新設都市、舊市區更新、農地變更等法定事由,將一整片土地全部徵收後重新規劃分配,再以現金或抵價地補償原地主的土地取得方式,性質為「整片重劃」而非單筆買賣,與一般徵收的逐筆收購截然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區段徵收跟一般徵收到底差在哪?對我有什麼影響?

一般徵收是政府單獨收你某一筆地、發補償金。區段徵收是把一整片地全部收進來重新規劃分配,你可以選擇領現金,或依本條例第40條申請領回抵價地。抵價地通常位在規劃後的精華區,長期價值往往高於現金補償,但要會挑區位,選錯位置的抵價地反而不如領現金。

Q2政府說都市計畫還沒定,怎麼可能先收我的地?

可以。本條第二項規定,符合第一到三款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在公告期滿後一年內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還明文排除都市計畫法第52條的限制。這代表你可能在看到完整都市計畫前就被徵收,所以計畫核定階段的聽證意見表達特別關鍵,事後再爭幾乎無力回天。

Q3我的農地被劃進區段徵收,可以拒絕嗎?

區段徵收是公權力的強制處分,符合法定事由並經核定後,你無法單純拒絕,但可以在程序中爭執必要性、補償合理性,並於救濟期間提訴願、行政訴訟。單打獨鬥不如串連同範圍地主集體陳述意見,程序正義是實務上最常翻案的切入點。

Q4區段徵收是什麼?

政府將整片土地收回重劃、再分配的徵收方式,補償可選現金或抵價地,與一般徵收逐筆收購不同。

Q5區段徵收跟一般徵收差在哪?

一般徵收逐筆收購給現金,區段徵收整片重劃、補償可選抵價地,整套邏輯是打散重組而非買賣。

Q6抵價地是什麼意思?

以被徵收地價折算成重劃後建地發還,面積較小但區位通常較佳,是區段徵收特有的補償形式。

Q7什麼情形政府可以辦區段徵收?

新設都市開發、舊市區更新、農業/保護區變更建地、非都市土地開發、農村社區更新等六款之一。

Q8地被劃進區段徵收該怎麼辦?

先確認地號是否在範圍圖內,把握公開展覽與聽證書面表意,補償公告前試算抵價地區位,不服即提訴願。

Q9領現金還是抵價地怎麼選?

算清楚抵價地預定區位價值,精華區抵價地長期常勝過現金,區位差則領現金較實在。

Q10對區段徵收核定不服要怎麼救濟?

於公告期滿後法定救濟期間(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逾期難以翻案。

Q11怎麼證明徵收程序有瑕疵?

檢視公聽會、聽證、資訊公開是否完整辦理,程序瑕疵是實務上最常被撤銷的破口。

Q12區段徵收 vs 一般徵收哪個對地主有利?

視區位而定:精華區用區段徵收抵價地可分享開發增值,偏遠地一般徵收領現金較單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般徵收區段徵收
取得方式逐筆指名收購整片收回重劃分配
補償形式現金補償為主可選現金或抵價地
與都市計畫關係計畫定後徵收符合條件可先徵收後發布計畫
地主後續處境離開原地可能領回重劃後抵價地

一般徵收

取得方式
逐筆指名收購
補償形式
現金補償為主
與都市計畫關係
計畫定後徵收
地主後續處境
離開原地

區段徵收

取得方式
整片收回重劃分配
補償形式
可選現金或抵價地
與都市計畫關係
符合條件可先徵收後發布計畫
地主後續處境
可能領回重劃後抵價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土地区画整理法(区画整理事業)+土地収用法
韓國도시개발법상 환지방식(토지 재분배)
德國Umlegung(BauGB §§ 45 ff. 法定土地重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不相連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範圍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並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區段徵收係對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為全部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與前條規定之一般徵收不同,爰明定得為區段徵收之地區與事業。   二、為利區段徵收之開發,爰於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得先區段徵收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用地編定之變更;並於第五項規定不相連地區,得合併辦理區段徵收。   三、由於區段徵收作業過程繁雜,爰於第六項規定其作業處理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 區段徵收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併辦名詞
  • 都市計畫法52條文
(0890113 制定)

一、區段徵收係對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為全部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與前條規定之一般徵收不同,爰明定得為區段徵收之地區與事業。   二、為利區段徵收之開發,爰於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得先區段徵收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用地編定之變更;並於第五項規定不相連地區,得合併辦理區段徵收。   三、由於區段徵收作業過程繁雜,爰於第六項規定其作業處理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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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