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併同規劃。但計畫書圖仍應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分別製作,並分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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