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者,需用土地人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前,先徵得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應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前條規定層報核可。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先行進行區段徵收的地區,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之前,需先獲得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同意,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規定進行變更。而對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情況,則需要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報核可。 根據最新的資料,比如中華民國內政部的相關文件,《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中指出,都市計畫的變更程序需要首先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然後再向相應的行政機關報請核定。另外,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所述的需用土地人是指有需求使用他人土地的機關或個人,而中央主管機關是指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相關資料,如果有需用土地的人想要進行區段徵收,需要事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並按照都市計畫法的程序進行變更。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區需要開發新的社區,並進行區段徵收。在進行區段徵收之前,需用土地的人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同意後,再按照都市計畫法的相關程序進行變更。另外,如果是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情況,也需要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報核可。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區段徵收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並保證都市計畫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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