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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