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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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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依規定層報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在進行都市計畫時,應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層報核可,然後再按照都市計畫法的程序進行辦理。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之前,相關機關應先制定或修訂都市計畫並經核准,然後再進行徵收程序。具體的情況可能因不同地區而有所不同,需要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來進行判斷。 參考資料: - 立法院公報101卷86期第46次全體大會第二次進行總審議訂正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草案 - 立法院公報108卷35期建設委員會審理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草案訂定情形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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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