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在進行都市計畫時,應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層報核可,然後再按照都市計畫法的程序進行辦理。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之前,相關機關應先制定或修訂都市計畫並經核准,然後再進行徵收程序。具體的情況可能因不同地區而有所不同,需要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來進行判斷。 參考資料: - 立法院公報101卷86期第46次全體大會第二次進行總審議訂正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草案 - 立法院公報108卷35期建設委員會審理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草案訂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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