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變更。但符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得辦理迅行變更。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該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的程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通盤檢討變更。然而,如果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的情況,則可以辦理迅速變更。 這意味著在進行區段徵收之後,政府必須根據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重新檢討和變更都市計畫。特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快速變更。具體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第27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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