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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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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
都市計畫
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辦理通盤檢討變更。但符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者,得辦理迅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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