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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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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需用土地人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應同時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6條,該條例要求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提交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審議通過的都市計畫。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的過程中,需用土地人必須提供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以評估該徵收區域的地價及相關補償費用等。同時,需用土地人也需要提交已審議通過的都市計畫,以證明該區域的開發計畫符合相關法規。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區段徵收過程中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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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需用土地人於報請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