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需用土地人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應同時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6條,該條例要求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提交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審議通過的都市計畫。這表示在進行區段徵收的過程中,需用土地人必須提供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以評估該徵收區域的地價及相關補償費用等。同時,需用土地人也需要提交已審議通過的都市計畫,以證明該區域的開發計畫符合相關法規。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區段徵收過程中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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