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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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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 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 八、公益性評估。 九、必要性評估。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5-1 條,根據這項法條,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該記載以下內容: 一、開發目的:在報告中應詳述區段徵收的具體目的是什麼。 二、法令依據:報告應指明區段徵收所依據的相關法令規定。 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報告應說明區段徵收的預計範圍和涉及的土地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報告應提供區段徵收範圍內各塊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其面積資訊。 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報告應概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的現有使用情況。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報告應說明區段徵收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的相關要求。 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報告應提供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的相關情況。 八、公益性評估:報告應評估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包括社會、經濟、文化和生態等方面的評估。 九、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評估區段徵收的必要性,包括開發範圍選定是否合理等評估。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報告應說明對於受到區段徵收影響的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保障措施。 根據上述法條,報告需提供以上所列的內容,以便進行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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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5-1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