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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 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 八、公益性評估。 九、必要性評估。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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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目據預屬現配說(公必保) 木頭鋸掉想要數數量,現在要分配 分配要說 公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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