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 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 八、公益性評估。 九、必要性評估。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ponpo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目據預屬現配說(公必保)
木頭鋸掉想要數數量,現在要分配
分配要說 公必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