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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布實施細部計畫。
  2. 前項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屬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者,其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並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
  3.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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