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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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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布實施細部計畫。
  2. 2.前項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屬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者,其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並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
  3. 3.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在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速的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應在一年六個月內發布並實施,細部計畫則應在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布實施。 2. 如果是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則可以將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合併辦理。合併後的計畫應在一年六個月內發布並實施。 3. 在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在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參考資料: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41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併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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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