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在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速的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應在一年六個月內發布並實施,細部計畫則應在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布實施。 2. 如果是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則可以將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合併辦理。合併後的計畫應在一年六個月內發布並實施。 3. 在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在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參考資料: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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