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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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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連地區合併辦區段徵收者,如屬不同都市計畫,應於各該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合併辦理地區之都市計畫名稱、範圍及相關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進行不相連地區的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但這些地區屬於不同的都市計畫,就要在各自的都市計畫書內明確指出合併辦理地區的都市計畫名稱、範圍和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實施辦法》,內政部,2020年最新修訂

  • 併辦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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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不相連地區合併辦理區段徵收者,如屬不同都市計畫,應於各該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合併辦理地區之都市計畫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