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連地區合併辦理區段徵收者,如屬不同都市計畫,應於各該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合併辦理地區之都市計畫名稱、範圍及相關內容。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進行不相連地區的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但這些地區屬於不同的都市計畫,就要在各自的都市計畫書內明確指出合併辦理地區的都市計畫名稱、範圍和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實施辦法》,內政部,2020年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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