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如果都市計畫規定應該進行區段徵收的地區,並且相關的細部計畫已經發布並實施,那麼在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的三個月內,必須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接著在椿位測定後的兩個月內,必須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2. 對於先行區段徵收的地區,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到核准徵收的通知後,可以依照核定的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根據研究資料,我找到了相關的法規和案例,其中一個相關的案例是「臺灣大肚區段徵收區土地使用公告通知」,日期為民國99年1月5日,該案例即是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要求在徵收範圍勘定後的一定時間內進行椿位測定和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參考資料: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3 條 - 臺灣大肚區段徵收區土地使用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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