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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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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2. 2.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如果都市計畫規定應該進行區段徵收的地區,並且相關的細部計畫已經發布並實施,那麼在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的三個月內,必須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接著在椿位測定後的兩個月內,必須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2. 對於先行區段徵收的地區,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到核准徵收的通知後,可以依照核定的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根據研究資料,我找到了相關的法規和案例,其中一個相關的案例是「臺灣大肚區段徵收區土地使用公告通知」,日期為民國99年1月5日,該案例即是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要求在徵收範圍勘定後的一定時間內進行椿位測定和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參考資料: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3 條 - 臺灣大肚區段徵收區土地使用公告通知

  • 都市計畫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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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