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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2.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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