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及參考資料,可以針對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5條進行解析。根據該條的第1項規定,如果區段徵收區內的都市計畫規劃中的街廓或道路無法符合抵價地分配的需求,則可以在不妨礙原有的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原則的情況下,增設或加寬十公尺以下的道路。這意味著在區段徵收過程中,為了滿足抵價地分配的需要,可以對道路進行調整。 根據第2項的規定,在增設或加寬道路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抵價地分配的結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的變更。這意味著當道路發生變更時,需要符合相應的法規程序,進行都市計畫相關的變更。 這裡提到的參考資料為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5條本身,並沒有進一步的具體範例資料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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