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6條的規定,當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慮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以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這些因素是用來確定抵價地的面積的依據。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還需要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區段徵收委員會的審議通過。 參考資料: - 《行為時區段徵收實施辦法》:https://law.fda.gov.tw/MRT/lawcontent.aspx?id=GL0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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