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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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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
  2. 2.前項抵價地總面積應先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6條的規定,當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慮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以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這些因素是用來確定抵價地的面積的依據。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還需要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區段徵收委員會的審議通過。 參考資料: - 《行為時區段徵收實施辦法》:https://law.fda.gov.tw/MRT/lawcontent.aspx?id=GL000046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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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