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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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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時,將公告、土地清冊及建築改良物清冊,送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稅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9條,主管機關在進行區段徵收公告時,必須將公告、土地清冊和建築改良物清冊交給稅捐稽徵機關,以便按法律規定進行免徵稅賦的程序。具體的執行內容和細節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相關案例文件。徵稅機關在處理過程中應遵守稅法規定和程序,確保進行稅賦的徵收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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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時,將公告、土地清冊及建築改良物清冊,送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稅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