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時,將公告、土地清冊及建築改良物清冊,送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稅賦。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9條,主管機關在進行區段徵收公告時,必須將公告、土地清冊和建築改良物清冊交給稅捐稽徵機關,以便按法律規定進行免徵稅賦的程序。具體的執行內容和細節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相關案例文件。徵稅機關在處理過程中應遵守稅法規定和程序,確保進行稅賦的徵收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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