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申請抵價地,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檢具抵價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親自前往指定地點辦理申請,或者透過掛號郵寄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應該建立申請抵價地的收件簿,按照收件的先後次序進行編號,並且在申請書和收件簿上註明收件日期,然後即場或郵寄給土地所有權人收件證明。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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