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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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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檢具抵價地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至指定地點辦理,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申請抵價地收件簿,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並於申請書與收件簿上註明收件日期後,現場或郵寄發給土地所有權人收件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申請抵價地,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檢具抵價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親自前往指定地點辦理申請,或者透過掛號郵寄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應該建立申請抵價地的收件簿,按照收件的先後次序進行編號,並且在申請書和收件簿上註明收件日期,然後即場或郵寄給土地所有權人收件證明。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1月22日)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09年12月3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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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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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檢具抵價地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至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