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1條第1項,如果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所有權人在補償耕地承租人時,當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無法受領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將應領的補償金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這樣做可以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也能提供一個有效的紀錄來證明補償金已經準備好並等待耕地承租人領取。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塊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但耕地承租人拒絕接受補償金。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將該補償金額提存於法院,並取得一份提存書作為證明。這樣一來,即使耕地承租人拒絕接受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補償義務。 2.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1條第2項,如果原有土地上設定有其他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按規定進行補償、清償或回贖。如果其他權利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導致本人或其繼承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無法受領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將該其他權利人的債權全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塊土地上設定了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希望申請發給抵價地。然而,由於抵押權人已經死亡,其繼承人拒絕接受補償金。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將該抵押權人的債權全額提存於法院,同時取得提存書作為證明。這樣一來,不論是抵押權人或是其繼承人拒絕接受補償,土地所有權人都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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