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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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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段徵收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按繼承人之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未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2. 2.前項土地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發給抵價地。
  3. 3.前二項申請發給抵價地,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償金額、案號等資料,通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課遺產稅。
  4. 4.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2條的內容如下: 1. 如果區段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但未辦理繼承登記,則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可以按照繼承人應該繼承的份額申請發給抵價地;如果沒有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則按照繼承人應得的份額發給現金補償。已經辦理完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情況也是一樣的。 2. 如果土地已經選定或委任了遺產管理人,則可以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發給抵價地。 3. 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的情況下,不需要繳納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但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原收到的補償金額、案號等資料,通報給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4. 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價地之前去世,則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可以出示需要準備的繼承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看到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2條主要是針對區段徵收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的情況,提供了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或現金補償的規定。同時也要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通報給稅務機關核課遺產稅的情形。具體實施細則及範例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文件,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財政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與實施指引等文件。

  • 區段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應繼分名詞
  • 公同共有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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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區段徵收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按繼承人之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