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的申請,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方式進行的情況下,可以與需用土地人商討並訂定審核作業規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與申請人共同制定一套審核程序,以便有效地處理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的申請。 資料範例: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18條,2018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依該條款受理了一起申請,該申請是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的規定,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的方式進行。在此案件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與申請人協商並制定了具體的審核作業規定,以確保該申請能夠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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