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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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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作業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的申請,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方式進行的情況下,可以與需用土地人商討並訂定審核作業規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與申請人共同制定一套審核程序,以便有效地處理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的申請。 資料範例: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18條,2018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依該條款受理了一起申請,該申請是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的規定,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的方式進行。在此案件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與申請人協商並制定了具體的審核作業規定,以確保該申請能夠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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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