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地價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送達土地所有權人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這一條規定了在地價補償費發給完畢或抵價地通知送達給土地所有權人後,主管機關應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其他權利的塗銷或變更登記。 舉例如下,如果一個區段徵收案的補償程序已經完成,地價補償費已經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就應該通知登記機關進行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確保土地的所有權移轉手續得以有效辦理。另外,如果區段徵收範圍內已經辦理過建物登記的建築改良物因妨礙都市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而需要拆除,主管機關應在補償費支付完畢並完成拆除後,通知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確保在建物拆除後相關的登記手續可以得到更新。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區段徵收案件中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和建物登記的正確處理,以使徵收後的土地可以順利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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