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依前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得免繕造土地所有權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可以免除繕造土地所有權狀的程序。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省略繕造所有權狀的步驟。具體的範例我沒有資料可以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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