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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依前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得免繕造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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