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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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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之公有土地,於領取地價款或經核定領回土地後,逕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2. 2.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之土地,指於區段徵收前,經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認定實際已作為道路、溝、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等用地使用之公有土地,並應循無償撥用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的規定,這個條款共有兩項。其中,第一項表示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的規定,當撥供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的公有土地領取地價款或經核定領回土地後,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而第二項則針對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但書進行說明。這項規定明確提到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的土地,指的是在區段徵收前,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共同認定的,實際上已經被用作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等用地的公有土地。根據這種情況,應該按照無償撥用的程序進行處理。 這些解釋確定了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對於公有土地的撥用和所有權變更的規定。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4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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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之公有土地,於領取地價款或經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